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资助工作,贯彻落实《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积极创新、全面发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第叁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籍在校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财政部商教育部测算后下达,奖励标准每人每年10000元,学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随国家政策调整相应调整。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通过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认真履行学生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七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才具备申请资格;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班级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前10%,学生平均学分绩排名前10%,平均学分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年平均学分绩排名超出前10%,但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学年平均学分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着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着。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着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着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叁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叁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着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叁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叁)业绩条件:荣誉(奖励)等业绩条件时间,须与评定学年所对应。
(四)其他: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叁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审定以及重大事项处置协调。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工作要求,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十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审核、初评等工作,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学校等额评审与学院差额评审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一般每年9月份完成评审推荐工作。具体时间以当年省资助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下发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工作通知,按照各学院人数比例,提出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计划。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十叁条 班级评议:以班级(小少班级按年级专业等)为单位,由辅导员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组成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参评者应回避)。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全面评议申请人的学业成绩、日常表现等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及时在班级公示签字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学院。
第十四条 学院评审:各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主体资格、业绩条件,进行民主评审,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报告、推荐名单、学生业绩材料等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上报的推荐材料,从评审程序、推荐学生资格、材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复审,并将国家奖学金评选情况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确定推荐名单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材料上报:经全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将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上传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再由省资助中心评审、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收到获奖学生名单批复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在国家奖学金评审、公示及奖金发放后,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该生获奖资格,追回已发奖金和证书,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各学院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引导,充分发挥获奖学生的典型示范作用。
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相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平摊平分奖金的情况发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索要或挪用学生奖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将移送校纪委和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方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叁条 &苍产蝉辫;本办法自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