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籍在校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按比例分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叁条 奖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籍在册的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奖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随国家政策调整相应调整。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班级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前15%,学生平均学分绩(智育分)排名前30%,学年平均学分绩不低于80分,无挂科情况;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主体资格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才具备申请资格;
3.申请学生必须是已入困难生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申请学生,评定学年必修课程无不及格、补考、重修记录。对于综测位次靠前没被推荐的同学,学院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
5.业绩条件:荣誉(奖励)等业绩条件时间,须与评定学年所对应;
6.其他: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叁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审定以及重大事项处置协调。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工作要求,负责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八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审核、初评等工作,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学校等额评审与学院差额评审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一般每年10月份完成评审推荐工作。具体时间以当年省资助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 下发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工作通知,按照各学院人数比例,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计划。
第十条 学生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班级评议:以班级(小少班级按年级专业等)为单位,由辅导员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组成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参评者应回避)。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全面评议申请人的学业成绩、日常表现、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及时在班级公示签字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学院。
第十二条 学院评审:各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主体资格、业绩条件,进行民主评审,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报告、推荐名单等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叁条 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上报的推荐材料,从评审程序、推荐学生资格、材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复审,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情况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确定推荐名单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材料上报:经全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省资助中心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公示及奖金发放后,如发现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称号,并收回奖金:
1.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消费现象,生活奢侈浪费;
2.将励志奖学金用于购买高档化妆品、名牌服饰、高级电子产物等奢侈品,或者用于请客、外出旅游等超高消费、不良消费;
3.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等行为。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各学院要加强感恩励志教育,引导获奖学生深刻认识党和国家的关怀以及学校的关爱;同时要广泛宣传获奖学生成长成才事迹,传递正能量,树立爱国荣校情怀。
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相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平摊平分奖金的情况发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索要或挪用学生奖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将移送校纪委和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方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