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叁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在籍在册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
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低收入人群、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及受灾情影响严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分为叁个档次:一档(特别困难)4800元,二档(困难)3700元,叁档(一般困难)2600元。在校退役士兵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37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能够完成学习任务;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消费及生活铺张浪费行为。评选学年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叁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助学金名单审定以及重大事项处置协调。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工作要求,负责全校国家助学金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八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组织、审核、初评等工作,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学校等额评审与学院差额评审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10-11月开展评审工作。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资助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 下发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工作通知,提出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计划(在校退役士兵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不在此名额计划内)。各学院根据通知要求,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十条 学生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全日制本、专科(不含退役士兵)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填写《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每年秋季学期提出申请,学生提供《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退役证书复印件,若春季学期退役复学,则只享受春季学期助学金。
第十一条 班级评议:各班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跟困难生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一致)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按照困难排序初步确定推荐名单,在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院。
第十二条 学院评审:学院对各班级推荐名单及等级进行评审,确定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及等级,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叁条 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上报的推荐材料,从评审程序、推荐学生资格、材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复审,并将国家助学金评选情况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确定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及等级,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材料上报:经全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助学金推荐结果报送省资助中心审批。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分秋季、春季两次,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账户。
第十六条 休学、退学的学生,由学院核实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从休学、退学申请之日或学院提交休学、退学报告之日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做好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受助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如发现受助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受助资格,并追回资助资金:
1.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消费现象,生活奢侈浪费;
2.将助学金用于购买高档化妆品、名牌服饰、高级电子产物等奢侈品,或者用于请客、外出旅游等超高消费、不良消费;
3.经查实在困难生认定环节或助学金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等行为;
4.修读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相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平摊平分助学金的情况发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索要或挪用学生助学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将移送校纪委和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方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