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院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9月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组成
1、学院成立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院办。
2、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院办、保卫、教务、学工、各分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19人组成。主管院领导任主任,院办负责人任副主任。
3、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如有与申诉对象直接关联和作出处理部门的负责人应予以回避。
4、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其工作职责为: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二、申诉的受理
1、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受理。
2、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处理决定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3、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叁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对处理结果符合《学生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处分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同时告之本人;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充完整。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诉。
叁、处理程序
1、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2、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受到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的,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以公开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3、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会意见予以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4、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叁分之二委员出席方才有效;会议决议事项,经出席委员叁分之二多数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不得委托代理。
5、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处理明显不当的,有出席委员叁分之二多数同意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提出复议建议。
6、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可采取本人签收或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方式,并在院内布告栏内公告。
7、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暂缓执行。
8、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前,学生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对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9、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
四、附则
1、同一事件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2、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院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3、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15个工作日内,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4、本规定由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5、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